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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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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v焦點)!!! Post time: 11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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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市民逼議員表態 莫乃光失職失德失智
立法會11月6日表決以權力及特權法調查免費電視發牌真相,港視員工號召市民包圍立法會,向建制派議員展示民意;學民思潮有成員將以個人身份參加;亦有網民設立網站專頁,發起「公民拘捕」行動,要求政府交代發牌準則及港視的「死因」,並重新向港視發牌,還計劃在11月6日表決當日,若動議遭到否決,就呼籲市民堵截立法會及政總的行車出口,「通緝」投反對票的議員。
有議員認為,「公民拘捕」的說法令人不安。「今次提到『拘捕』的字眼,某程度上是恐嚇議員,阻礙投票的行為。」也有意見指,「公民拘捕」的提議無疑是對議員作出恐嚇與威脅,不讓投反對票的議員離開會議廳,已構成非法禁錮刑事罪行,對議員的投票意向採取針對性的行動,也有違民主精神,社會上及議會內總有不同聲音,議員亦有不同的取態,我們應當尊重,這才是民主社會議會制度的基石。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呼籲市民包圍立法會的除了港視、網民團體之外,還有立法會資訊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雖然莫議員已經作出澄清,他並非呼籲市民阻止議員離開立法會,更不會讓市民進入立法會大樓內示威,但以他的議員身份發表包圍立法會的言論,實屬罕有,莫議員難道不知,阻礙議員出入,可能觸犯法例嗎?對於莫乃光的做法,唐文有什麼評價呢?一起來聽一聽。
今日的話題是《呼籲市民逼議員表態 莫乃光失職失德失智》
據報導,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呼籲市民包圍立法會,逼議員就發免費電視牌照一事表態,他聲稱:「如果他們不跟市民意見投票,就不要讓他們離開。」
有人指出,《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九條明文規定,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前往或離開會議廳,或藉武力或恐嚇強逼任何議員贊成或反任何提案,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監禁十二個月及罰款一萬元。
翌日,莫乃光「澄清」,稱他只是呼籲民眾集會,而「唔係唔准人嚟或者唔准人走」,更在面書上兩度留言,提醒市民不可阻礙議員出入,否則可能會犯法。
身為立法會議員,而且還是動輒要求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這個調查那個的議員,如果不知這個法例的內容而鼓動他人違法,那是法盲,身為立法會議員卻法盲,顯然是失職。如果明知有此法例卻鼓動他人違法,那是知法犯法,更是失德。至於所謂「澄清」,並非知錯能改,而是希望後語能夠掩蓋前言,只要今日講句「補鑊」的話,昨日分明是大錯特錯的說話,都可以「當冇講過」。這不但是自己失智,也以為全社會都失憶。
在西方民主社會,選民懲罰違背自己意願的議員是司空見慣的事,最正常的辦法是下次選舉,不再把票投給他們。誠然,即使在號稱「最民主」的美國,有人在議會大廳內示威喧嘩、干擾議事也時有所見,但其人必定隨即被警察帶離,因為這是犯法行為。不過,逼議員表態而「不准離開」,卻甚罕有。莫乃光議員發明「不准離開」的「妙法」,當是開創香港乃至世界民主新的一頁,大約可以記入史冊了。
斯諾登事件發生至今,已有一段頗長時間。美國政府監視本國民眾及國外政要、平民通訊的醜聞越揭越多,歐洲盟友如法國、德國、西班牙等相繼「淪陷」,北京、香港和台北更是「重災區」,全球「民意」早已沸騰,但作為代表資訊科技界的立法會議員,莫乃光至今未對美國政府的醜行,發出過稍為像樣的重話,似乎美國這種侵犯人權的行為與他全無關係。可是,莫議員卻為了發放免費電視牌照「振臂高呼」,鼓吹用「不准離開」的辦法來逼與自己意見不同的同僚「表態」。這是不是另類「親疏有別」?怯於外鬥卻勇於內鬥,這是莫議員的失勇。
對這樣失職、失德、失智、失勇的議員,選民懲罰他的正常辦法是不再投他一票,但千萬不要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也來個「不准離開」,因為這是犯法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十二個月及罰款一萬元。」更重要的是,這種行為決非民主的正途。對莫乃光議員,最好的懲罰恰恰是讓他離開──離開立法會!
唐文將莫乃光的言行形容為失職、失德、失智、失勇,他鼓動市民向議員施壓,逼他們「表態」,這種行為絕非民主的正途。我們聯絡了莫乃光議員,他亦作出了回應,我們先來聽聽他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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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今日的亞視《ATV焦點》,莫乃光先生回應如下:
1. 節目內文提及本人『鼓動他人違法』之說是斷章取義和曲解。我當日已向市民多次解釋清楚,呼籲市民於11月6日立法會辯論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要求當局提供有關免費電視發牌申請的文件時,到立法會外參與集會,但絕對不可亦不應阻礙議員進入及離開會議廳範圍,否則可能觸犯法例。
2. 斯諾登事件發生後,本人已作出多次跟進:6月15日到美國領事館門外抗議美國政府網絡監控;6月17日就馬逢國議員的議案提出修正案;6月19日立法會緊急質詢及休會辯論;7月3日致函行政長官,要求港府向美國跟進香港市民的個人私隱資料在遭境外政府及機構監控時會採取的行動,促請港府重視資訊安全問題並提升應付政府及機構網絡入侵的防禦機制和能力;同日亦致函要求私隱專員公署就事件進行調查。
對於唐文的觀點和莫乃光的回應,大家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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