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有市民在網上討論區留言,說在海港城 DOLCE& GABBANA門外的公眾行人路上為女伴拍照時,被數名保安阻止及驅趕。有記者到訪該店拍攝亦受到同一待遇,翌日再嘗試拍攝後,更被保安恐嚇。事情曝光 後,引來網友們反對,更於1月8日,號召大家在該公司的行人道上拍照「快閃影相」,高峰時期更有千人聚集。
內地遊客拍照就「冇問題」,香港人就要「過主」- 這是什麼道理?
“Don’t take the photo. For the last time. I will break this camera!(不要拍照,這是最後警告,我會打碎你的相機)”-還可以惡人先告狀?
(示威者展示「我要影相」字句,在旁的是一位警察)
作為香港的攝影人,我對此感到非常憤怒,本身在公眾地方拍攝,根本無人有權阻止,然而該店鋪再三禁止港人拍攝,更出言恐嚇。這是對港人的歧視、侮辱。作港人立場而言:我不解,為什麼內地人拍照是冇問題,反之我們港人卻要過主?
而面對嚴重的公關災難,名店表示遺憾,但並無道歉;有網友更表示:若不道歉,將下星期再發起圍堵。
對於網友發起活動,我真的感到鼓舞。對於各種霸權,港人大多敢怒不敢言;正正是因為我們是受過教育、我們是理性的、我們也愛和平。但今次名店攝影事 件,香港人必須說明:我們並不是必須妥協,也不是屈服於其他人。除此之外,我們亦必須捍衛自身的權利;不單是攝影權利,一切合法的權利。若果我們今天讓權 利失去,他日將難以重拾失去的權利。
其實在資訊發達的時代,連手提電話、mp3機也能拍照,反而愈來愈多地方不容許拍照,可笑嗎?其實獲得拍攝者取景,無非因為景物能討好自己吧。相信沒有人會拍攝一些自己無興趣或厭惡的景物。
現今拍攝不再局限於年齡及收入,不少商場每逢節日亦精心設計不少裝飾吸引攝影客,不過亦有很多地方因為個別原因而禁止拍攝;所以在拍攝之前,最好先得到主人家同意才拍攝,將會減少很多不必要的誤會。
(圖、文:Zulu LO)
拆解影相法例 Q&A
Q:甚麼地方可以隨意拍攝?
A:本港沒有法例禁止市民在公眾地方拍攝,但如身處私人地方,業權持有人可訂立「不準拍攝」等規定,並有權要求違反者離開。
Q:可否站在公眾地方拍攝私人地方?
A:在公眾地方而又可被肉眼望到的私人地方,均當作向公眾展示的物品,可以進行拍攝。
Q:拍攝店舖櫥窗內含版權的產品及商標,是否違法?
A:除非證明到有人利用商標來假冒商標持有人,用以達到販賣目的,才可能構成侵權,否則均當作向公眾展示的物品,可進行拍攝。
Q:如被人拍下相片,可否要求拍攝者刪除或控告對方?
A:香港沒有肖像權,拍攝路人沒有違法,也無權要求拍攝者刪除相片,惟若感到被拍攝者滋擾或相片侵犯個人私隱,則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要求停止拍攝行為及刊登相片。
Q:甚麼情況下,即使身處公眾地方拍攝也會被檢控?
A:如刻意將鏡頭貼近他人身體某處,或刻意拍攝他人胸部、裙下等,則有機會被控行為不檢。
資料來源:江炳滔律師、黃國桐律師、梁永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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