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Alex
即使未曾親身踏足美國鈕約市,大家也不會對「I ❤ NY」這個圖案感到陌生。事實上,這個由平面設計師 Milton Glaser 創作的廣告宣傳標語,由 1977 年一直沿用至今已經超過 40 年。不過,即使到今天,攝影師若未經批準而藉這個廣告標語獲利,有可能被控侵犯版權。
事緣奧地利攝影師 Michael Goldrei 多年來,透過英國圖片銷售公司 Alamy 出售其攝影作品。日前他收到來自 Alamy 公司「版權組」的電郵,指他的其中一張照片內出現「I ❤ NY」圖案。該照片已即時被列作「僅限新聞報導使用」(Editorial Use Only),意即不可用於商業販賣用途。
該電郵提到,Alamy 公司收到紐約州經濟發展部的代表律師發出的信件,指 Alamy 及 Goldrei 沒有獲得許可出售該照片。出售行為將被視為侵犯紐約州經濟發展部(「I ❤ NY」圖案版權持有人)的版權。代表律師要求將有關照片刪除,但後來同意 Alamy 將照片列作「僅限新聞報導使用」。
事實上,Goldrei 被指為侵犯版權的照片,「I ❤ NY」圖案只是印在一個塑膠袋上,尺寸不單細小,且外觀上亦不完整。Goldrei 表示,在一個充滿版權和律師的世界裡,這次事件並沒有讓他感到吃驚。他只想反問,在一個都市裡面,隨時都可以在衣服上、在商場及食肆內找到數以百計的商標,究竟如何界定哪些是智慧財產?哪些是日常生活中不能避免的「景物」?
最後,若大家想出售一張包含「I ❤ NY」圖案的照片,可以到這裡作出申請。
來源:PetaPix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