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Aiden
很多人都覺得作為旅遊名勝的地標性建築是屬於公眾的,故大家從來不認為拍攝或在網上發佈這些相片會惹上官非。不過,有些國家或地區的過時法律就隨時會令遊客招上不必要的麻煩。
根據歐盟的一條版權條例,「假如沒有得到建築物的業主同意,任何人刊登某些公共建築的夜景相片即屬違法」。不過,為何沒有人因拍下或刊登這些地標建築相片而被定罪呢?其實「有法不依」的最大原因是相關法律非常模糊,而且建築物的擁有人亦可以根據自己需要而額外增補條款,大大增加執法的難度。
就以法國巴黎鐵塔為例,它就列明…
(1)任何人可於白天自由拍攝或刊登巴黎鐵塔的照片;
(2)可是,由於鐵塔的燈光及其設計是受到保護,當要使用含有燈飾的巴黎鐵塔相片,使用者需要向巴黎鐵塔的營運公司提出申請。
剛才提到的巴黎鐵塔並非是個別例子,像法國的歐洲議會大樓亦只容許大樓的相片作新聞用途,連維基百科亦因刊登這張相片而自招麻煩。由此可見,這些條例在訂立時已經非常含糊,特別是不少版權條例在訂立時仍未有智能手機或平板電腦出現,故上述的爭拗亦只會無日無之。
看來針對拍攝和發佈相片的「惡法」不單止在香港出現,而遠至歐美亦可能有更「辣」和更荒謬的法例存在呢!
來源:PetaPixel




